关于xxx追索劳动报酬一案
是否追诉xx相关事宜
法律意见书
致:xxx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自:xxx金矿有限公司责任法务部
关于xxx起诉向我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法务部依据本案事实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我司予以参考。
基本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中,我司将矿山经营权承包给xxx,xxx又与xx订立合作协议,出现层层分包的违法分包行为,xxx诉我司索要工资,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我司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是否向xx起诉追偿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一、起诉xx,需要将xxx共同起诉。依据我司与xxx订立的《承包合同》第一条第6项约定,我司可以起诉xxx、xx维权,但我司作为发包方需要承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由于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合同已经履行的,对于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如属一方过错造成,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自己的损失并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我司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如起诉xx后不一定能够拿回全部损失。
二、若起诉xx,有可能被反诉。我司在xx承包矿山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也存在一些外围手续问题,xx因此也会存在相关损失。如起诉xx后,xx可能依据其相关损失向我司反诉,最后造成得不偿失的局面。
三、起诉xx执行难。本此诉讼不排除xx与xxx恶意串通之嫌疑,目的是xx逃避法律责任,变向套取钱财。即使我司胜诉,由于xx是个人,相对执行工作受阻,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 29条规定过于粗略,即使加上高法的司法解释也远远不能适应现在日益复杂的执行情况,导致法官面对很多情况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在连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大可以得过且过,导致执行力度严重不足,无法保证我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务部建议我司不要轻易起诉xx,以免加大损失,我司可在xxx诉讼过程中通过诉讼程序拖延、收集更有利的证据、调解,和解等方式进行处理,望我司予以考虑。
法务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