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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业务范围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30

刑事辩护:

 

【一】在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调查、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4、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5、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在一审阶段担任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调查、收集或者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4、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四】在二审阶段担任辩护人
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4、调查、收集或者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5、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6、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辩护意见。

【五】在死刑复核阶段担任辩护人
1、与被告人会见;2、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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