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律师王伟作为被告人X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现结合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结合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为本案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本辩护词由二部分组成,其中前每个部分都能独立的自成逻辑体系,每个体系都能单独推翻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同时,二个逻辑体系之间能够相互补强,全面推翻公诉人的指控,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害人XXX报案时候所述被强奸过程完全背离了生活常识,不符合逻辑,是虚假的;而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首先,根据被害人2014年11月20日第三次陈述:问:他为什么打你?答:喝多了,记不清了。问:如何打你的?答:他用手掌打你的脸,打了好几下,具体几下我记不住了。问:XXX打你你为什么要脱裤子?答:如果我不脱裤子怕他还打我,我就把裤子脱了。问:王红宇打你的时候,你是否进行反抗?答:没有。问:XXX打你的时候是否表明过与你发生性关系?答:不记得了(沉默)问:你脱了裤子XXX你否对你还实施过暴力行为?答:没有再打我。据此,被害人的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受害人口口声声称被告人打她,首先打的行为应当是在被害人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前提下完成,而受害人却记不清为什么打她。其次,被告人在打被害人的时候是否表示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本案的一个关键,而被害人沉默了,称记不得了,据此,可以推断出打的行为与强奸并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使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也不能与后期发生性关系联系起来。再次,受害人称我不脱裤子怕他还打我,我就把裤子脱了。而其所有供述中并没有称被告人有要求其脱裤子的行为。被害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认识到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但被害人的陈述不符合生活常识,依据其陈述只能表明被告人无缘无故的情况下对其实施暴力,被告人害怕自己脱了裤子,然后发生了性关系。这并不能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为: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2、须违背妇女意志。即使被告人对被害人前期真正的实施了暴力,也不能说明后期性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
其次,本案的双方发生关系时候,被害人是否是出于自愿,最根本的是看发生关系时被害人的行为,而不是关系发生完毕以后被害人的言论,而被害人当时的行为所表现出的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最根本的是看被害人当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衣物是否完整,身体是否有伤痕。本案的证据上看,被害人当时精神是正常的,通过张树宽、李旭超的证人证言表明:被害人虽然喝了酒,但意识是清醒的。因此,是具备反抗能力的,在被害人精神正常,具备反抗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呼救、没有反抗、身上所穿的众多衣物没有任何破损,本案案发的地点是车内,而且是空间极小的QQ轿车,被告人不可能在此较小的空间范围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根据被害人2014年11月20日第三次陈述“车座靠背背放倒了(谁放倒的记不清了),腿被抬起来(记不清是自己抬起来的还是被XXX抬起来的)”说明放倒座椅、抬腿等行为有可能是被害人自己完成的,这些都集中指向一个结论,那就是在双方发生关系时,女方不仅没有反抗,而且是配合的。也正是因为被害人对性关系发生的过程陈述虚假,致使其为了掩盖此谎言,并且掩盖其发生关系的真实心理状态,不得不在其他相关的事实上也作出虚假的陈述,在无法用虚构事实的办法去说明问题时,就只好进行回避,这就完全可以解释该辩护词所要叙述的被害人其他相关虚假陈述的根本原因。
二、公诉方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人犯有强奸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判决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关于被强奸的陈述完全背离生活常识,其发生关系后表示“不同意”发生关系的言辞改变不了她自愿与被告人发生关系的事实,而被害人的报案行为完全是出于其男友的逼迫,即使她在报案后,也以实际行动做了她能够为被告人做的能够使被告人避免刑事制裁的努力,而这些行为都反应了被害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案被害人以及证人XXX在某些关键问题上的陈述明显虚假,从证据效力上看,证明被告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只有证人XXX的证言及被害人的供述,此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系被告人犯有强奸罪,证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其提供的证言也是听被害人自述,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上述这些客观证据都无法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关系不是自愿的,依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如果不能很充分的证明被告人实施过强奸行为,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多年前的恋爱关系,旧情复发时,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根本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过暴力。被害人事后主观方面所说的被强奸的言论都与事情发生时候的客观证据相矛盾,并且,在被害人自己有意无意之下,被害人自己陈述被强奸的主观言论也出现了大量相互矛盾,因此,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有效证据则根本没有,因此,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并立即当庭释放!
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
王伟 律师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