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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成功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06

尊敬的审判长:

    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与被告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向委托人了解了案情,认真查阅了案卷,并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诉争的位于XXX房产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本案诉争的位于XXX房产是被继承人XXXXXX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我们认为诉争房屋应当系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据此,该诉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XXX首先应享有其一半产权,剩余50%的产权应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而庭审时,被告认为此房屋因没有产权登记,不应作为遗产继承。此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等,也就是说只要是个人合法的财产就都属于公民的遗产。此房产虽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该房产是被继承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对此房屋享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只是合同双方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已,与其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没有关系。 

二、本案诉争的位于XXXXXXXXX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 

此房产是被继承人单位福利房,早在九几年就已存在,由于房屋性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被继承人再婚后,通过房改办理了产权登记,并不能说明此房产就是在登记时存在的。法庭调查时对此也予以查明。我们认为,此房产是被继承人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应按照四分之一比例分割。

三、本案诉争两处房产价值依据评估报告予以确定。

依据双方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XXX房地产评估公司予以评估。确定了两处房产的现有价值,符合客观事实,应按照此数据为依据进行分割。

四、 结合本案客观情况,被告XXX不享有多分财产的权利。

庭审时,被告王凤君称其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本代理人认为,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XXX只是在履行自己一个做妻子的义务,并非是多分遗产的理由。庭审时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意见,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结合本案的客观情况,原告的母亲与被继承人离婚多年,原告由其母抚养,且被继承人已再婚,原告无法天天照顾其父,更何况原告当时一直在外地读书。据此,被告庭审时称原告对被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符合客观实际。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平均分配遗产比较公平合理。

以上代理意见,供参考。 

 

 

代理人: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

王 伟 律师 

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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