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与被告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向委托人了解了案情,认真查阅了案卷,并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诉争的位于XXX房产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本案诉争的位于XXX房产是被继承人XXX与XXX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我们认为诉争房屋应当系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据此,该诉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XXX首先应享有其一半产权,剩余50%的产权应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而庭审时,被告认为此房屋因没有产权登记,不应作为遗产继承。此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等,也就是说只要是个人合法的财产就都属于公民的遗产。此房产虽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该房产是被继承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对此房屋享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只是合同双方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已,与其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没有关系。
二、本案诉争的位于XXXXXXXXX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
此房产是被继承人单位福利房,早在九几年就已存在,由于房屋性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被继承人再婚后,通过房改办理了产权登记,并不能说明此房产就是在登记时存在的。法庭调查时对此也予以查明。我们认为,此房产是被继承人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应按照四分之一比例分割。
三、本案诉争两处房产价值依据评估报告予以确定。
依据双方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XXX房地产评估公司予以评估。确定了两处房产的现有价值,符合客观事实,应按照此数据为依据进行分割。
四、 结合本案客观情况,被告XXX不享有多分财产的权利。
庭审时,被告王凤君称其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本代理人认为,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XXX只是在履行自己一个做妻子的义务,并非是多分遗产的理由。庭审时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意见,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结合本案的客观情况,原告的母亲与被继承人离婚多年,原告由其母抚养,且被继承人已再婚,原告无法天天照顾其父,更何况原告当时一直在外地读书。据此,被告庭审时称原告对被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符合客观实际。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平均分配遗产比较公平合理。
以上代理意见,供参考。
代理人: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
王 伟 律师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