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王伟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准确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XX有以下几点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本案被告人XX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并自愿将违法所得上缴,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XX在归案后,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供述同案犯李杰的犯罪事实。同时,郑启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依据《刑法》67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 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 被告人XX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本案中,被告人XX是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去开票,但实质上并没有亲自开票,均是他人完成的,通过XXX、XX、XXX的供述可以证明,他们根本没有见过面,也不认识,其行为不符合起诉书中所指的“介绍他人虚开”之情形,他的行为是“让他人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他人”虚开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宜适用类推,因为它有悖于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帝王条款”,其中它就要求严格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据此,被告人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据此,被告人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XX是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初犯、偶犯.
XX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同时是受第一被告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并考虑其具有认罪态度好,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合理确定上述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为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基本原则,建议合议庭能够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采纳。
辩护人: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
律 师:王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