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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06

尊敬的审判长:

    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委托,担任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审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详细了解了本案相关案情,并查阅了相关资料,现本代理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被上诉人唯一的证据是所谓的“验收单”,想要证明工程造价数额,但此证据是违背客观事实的虚假证据,同时欠缺法律依据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文件,完全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履行,更不可能签订所谓的“验收单”。虽然盖有上诉人处的印章,但由于上诉人经营的饭店是个体工商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 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个体工商户对外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主体均是公民个人,而“验收单”中并没有上诉人签字认可,反而是由与上诉人无任何关系的一审中另一被告XXX的签字,无法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装修通过验收的事实,更无法核实装修工程造价的具体数额。

第二,被上诉人主张装修的工程造价款必需通过有力证据证明其具体数额,也就是说进行装修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判断装修工程造价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有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所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等综合费用而不能单一的通过“验收单”中的一个数字确定具体装修工程总造价,如果被上诉人不能通过上述内容核算出具体数额,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验收单”为无效证据。即使验收单系真实的,具有合同性质,但由于被上诉人无任何装修资质,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附属文件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据此,“验收单”作为本案装修合同唯一的附属文件属于无效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验收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诉求,一审法院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通过上诉人举证证明,上诉人酒店于2012年11月18日开业,而验收单记载验收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也就是说验收日期在开业之后,这一点是违反常理推断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装修工程完全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常使用。据此,被上诉人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真实,不应作为证据采纳。

二、本案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且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上诉人有权被上诉人减少支付的报酬、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形成装修承揽关系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交付符合上诉人定作要求的施工效果,包括被上诉人上诉人装饰施工提供技术交底和答疑、设计变更、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图纸内容中一切技术性问题并参加竣工验收等义务。而在本案争议发生后截止目前,被上诉人尚未承担对上诉人提供技术交底和答疑、设计变更、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图纸内容中一切技术性问题并参加竣工验收等义务。鉴于此,根据我国装饰设计的商业交易习惯及《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条是对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揽人应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交付定作物,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有瑕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作为定作人的上诉人依法享有向被上诉人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三、一审法院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中,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对本案装修工程造价评估鉴定,一审法院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鉴定资料为由,退回鉴定申请。上诉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本案,虽然是上诉人申请评估鉴定,但被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当提供相关施工书面证据材料,上诉人根本无法提供,但被上诉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采集鉴定材料,不能简单的以无法提供鉴定材料为由,退回鉴定申请 。据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上诉人合法权利无法正当行使,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体判决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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