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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 代理词[A1]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0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的委托,现发表以下点代理意见:

一、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承担法定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第21条、第23条表明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是法定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称《保险条款》)第8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案肇事车辆牵引车与挂车均投保交强险,共计赔偿限额为244000元,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此次事故中,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对原告应承担全额赔偿。

   二、本案应在交强险的范围,针对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承担的部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之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丧葬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称《办法)第15条之规定,“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921元。即:3921元*6个月=23526元;2、死亡赔偿金:依据办法)第17条之规定,“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50元。即:23150元*20年=463000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办法)第16条之规定,“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717元; “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382元。死者母亲:87岁,农村户口,抚养人数3人,即:6382元/年*5年/3人=10636.67元;死者妻子:60岁,城市户口,抚养人数3人,即:17717元/年*20年/3人=118113.3元;4、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依据办法)第5条第3款、第4款之规定,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住宿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即:150元/天*3人*5天=2250元;亲属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921元。即:3921元/月/30天*3人*5天=1960.5元;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费原告方酌情请求1000元。以上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全额赔偿220000元。

    三、针对医疗费及其它应赔偿的部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之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者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4097.56元应由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000元内予以赔偿。

四、上述强险理赔的余额部分,应由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优先予以赔偿。相关法律依据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而本案被告车主在被告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500000元所以针对交强险理赔部分的余额624584.03-220000-4097.56-20000(已付)=380486.47元,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就剩余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肇事车辆登记在第三被告名下,实际上此车是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共同合伙购置,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本案肇事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责任时经检验确定为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之规定,第三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应赔偿原告总额624584.03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220000+4097.56=224097.56元,三者商业险内直接赔偿原告380486.47元。被告车主、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项目既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又有具体的证据证明。所以,恳请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本代理意见,以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人:王伟       

                  2013年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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